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10 鲁国税发〔2005〕7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库银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改进和完善税款入库和退库进程,保障税款安全、高效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国库、银行三方已实现横向联网地区的各相关部门,采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税款征收、报解、入库、退库、对账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 税库银联网是指国税、国库、银行之间通过专用通信网,完成税款征收、报解、入库、退库等信息的处理和传递,实现电子缴税的税款征解入库方式。实施税库银联网的目标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实时扣款、信息共享、信息传递电子化,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完整报解入库,提高税款的入库效率,最终实现税款征收入库的电子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税库银联网以市为单位,参加联网的部门包括市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及所属各县市区支库(含代理支库)和各有关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参加联网,需由其市级管辖行向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接口开发银行端业务处理系统,经批准并对银行端业务处理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联网接入。联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负责。
第五条 税库银联网以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联网系统)为依托,根据参加联网部门的不同,联网系统业务处理分为国税业务处理、国库业务处理和银行业务处理,三方业务处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
联网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如下:税款入库业务由国税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缴税账号,以电子信息为媒体,将缴税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进行实时扣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据此在综合
征管软件中自动上解销号;商业银行将所扣款项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国库部门,同时相应的税款资金通过同城清算系统划转国库;国库对电子信息、资金进行核对后,将确认信息返给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自动入库销号和税库对账。退税和更正业务是国库部门以国税部门传送的纸质凭证为依据,对国税部门发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做出退税和更正后,将信息发送到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联网系统业务处理以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为依据,各部门应保证电子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安全和保密性。
第七条 税库银联网后,待时机成熟时,国税部门将启用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转账完税证),该凭证的打印,由县级征收机关与扣款银行协商,确定由国税机关或者扣款银行打印,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一种打印方式。
第八条 参加联网的各部门必须根据联网系统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配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软件维护和升级。各联网部门应及时制定与联网相关的内控制度和规定,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章 联网系统业务运行管理
第一节 国税业务运行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应与主管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书”,各地可参照格式制定),同意开户银行根据国税机关的电子信息从其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可自行在任何一家已加入税库银联网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中,指定一个已开立的账户为缴税账户。缴税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申报缴税前,填写《撤销缴税账户申请书》(附件2)和《协议书》,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办妥取消原账户、启用新账户的有关手续。纳税人有责任保证缴税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如果因账户错误及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扣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非现金业务,国税机关利用综合
征管软件开具电子税票,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向银行发送税票信息,等待银行返回扣款结果后,打印转账完税证或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纳税人做完税凭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需由纳税人到扣款银行盖章后才能生效。
第十二条 对于收取现金的业务,国税机关利用综合
征管软件开具现金完税证,交纳税人做完税凭证,每天将现金完税证汇总,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向银行发送汇总缴款书信息,银行划转税款后完成税款报解。
第十三条 对于税收退库业务,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退税申请书》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已缴税凭证,国税机关按权限审批后,利用综合
征管软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信息及所附缴税凭证信息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退税后,返回确认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已入库的税款,如发现预算科目、收入级次等错误,且错误是由国税部门造成的,由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开具《更正通知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更正后,返回确认信息,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在综合
征管软件中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增值税免抵调业务,经国税机关进出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税收会计开具《免抵调通知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调整后,返回确认信息,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在综合
征管软件中录入免抵调明细信息。
第二节 国库业务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联网系统国库业务包括以下内容:正常期和调整期的税款入库、退税、免抵调及更正业务。其中税款入库业务是通过联网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以电子信息为主要依据;退税、免抵调及更正以相关纸质凭证为主要依据,同时在联网系统中进行电子信息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参加联网的各级国库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安全管理,保证联网信息和国家金库综合业务系统的衔接,确保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信息和资金的一致性,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国库部门每日业务处理完毕后,通过联网系统查询税票滞解情况,督促税款入库进程。对存在滞解情况的商业银行,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节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业务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将实时成功扣税的款项从客户缴税账户或国税机关的待结算账户转入该户,每天按规定时间扫数划解收款国库。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经三方签定的《协议书》后,须及时在本行的业务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对客户提交的《撤销缴税账户申请书》,应及时取消原账户的缴税功能。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收到国税部门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发送来的电子税票信息后,应实时、自动扣款并将相关结果返回国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确定由扣款银行打印转账完税证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应根据国税部门的要求,为客户打印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加强票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持国税局开具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到扣款银行补盖“转讫”章时,开户行必须确认该税票已扣款成功且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等项目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相符后方可补盖章。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业务系统应保证能够及时查询扣款成功的税票的信息,并对已经盖章的税票信息加以标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在收到国库部门通过同城交换划转的退税资金及退税票据后,可根据凭证在自身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关处理,联网系统银行端不做退税处理。
第三章 资金、信息和税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在向国库发送税票信息和划转资金时,应保持联网系统和同城交换系统的衔接性,保证信息和资金的批量一致性和实时性。即在保证信息汇总金额和资金总数一致的同时,还应保持信息和资金传送时间的一致性,并在当日进行资金和信息的传输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的交换传递。对当日来不及处理的,最迟应在次日划转国库部门,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 国税部门作为信息的形成和发起者,应保证税票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不得更改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税部门的征收单位每天将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成功扣缴的税款形成《税款划解清单》(附件3),定期送各银行加盖转讫章确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银行留存;一份征收单位留存,作为税款上解凭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和国库部门的资金清算以人民银行资金清算时间为准,各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进行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进行资金交换后,应形成《资金交换信息清单》(附件4),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后通过同城交换,作为交换汇总清单的附件送交国库部门,《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留存,两份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入库章后交国税部门。
第三十条 退税和更正纸质凭证仍由各相关部门按原规定进行开具和保管。
第四章 对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税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对账。每天交易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将当天的交易总额和明细传给国税部门,由税库银联网系统自动核对。国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查看对账结果,对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税与国库的对账。国库每日业务报解或日终处理后,税库银联网系统自动将本日收入日报表信息和入库税款的明细信息发送到国税部门,由系统自动对账,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应及时查看对账结果,对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
月度对账时,各级国库将收入月报表的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一并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核对无误后,国库和国税互相盖章确认。
年度对账处理流程与月度对账办法相同。
第三十三条 国库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对账。国库部门要及时与商业银行核对电子信息金额与资金总额的一致性。每个交换场次结束后,国库部门应核对提入资金总额与通过联网系统获取的电子税票信息是否一致,若发生对账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相关行(社)联系,尽快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库银联网系统的各个子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分别设置在市国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各市级商业银行(或其上级商业银行),各联网单位的辖内机构根据需要通过局域网读取数据,并按照权限进行操作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网系统坚持专机专用原则,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以及应用软件,不得安装任何其他系统,要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查杀工作,严禁病毒侵入联网系统。
第三十六条 按照制度规定和用户权限设置操作员,各操作员要按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进行业务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员要保管好自己用户标识和口令,防止他人盗用;在系统运行过程中, 操作员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退出系统,防止他人越权操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管理部门对联网系统的用户要严格管理,严禁非法用户登录联网系统,严禁对系统数据库的非法访问。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可容性及数据的衔接性,各联网部门应及时对联网数据(主要是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数据的备份和清除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刻录光盘或写入磁带进行备份保存,并根据相关规定视同会计资料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同时,各部门应对联网数据信息按规定每两年进行清除工作,以保证系统数据库可容性。
第三十九条 税库银各参与单位有责任做好对系统数据的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六章 过渡期凭证管理
第四十条 过渡期是指税库银联网系统运行初期,不能启用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证,纸质税票与电子税票共存的阶段。
第四十一条 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实时成功扣款的款项,国税部门打印纸质税票后,将纳税人所需要的联次(通用缴款书的第一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第一、二联)交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到扣款银行盖章确认;国税部门所需联次(通用缴款书的第四、五、六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第五、六联,汇总缴款书的第一、四、五联)由国税征收单位留存;商业银行所需联次由商业银行留存,国库所需联次根据国库的要求可以传递到国库,也可以由商业银行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网点在进行信息发送并将税款划转至国库部门后,应将税票国库留存联(通用缴款书的第三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第四联)盖章后按交换日期进行单独装订,并视同会计档案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应将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成功扣款的税票与手工缴税的税票分开管理。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由于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影响交易信息传输时,有关参与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传输。
当有关参与方因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较长时间不能传输交易信息时,经各方协商统一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适当推迟资金清算时间;
二、改用传送磁介质或手工方式处理;
三、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不能正常扣款,按要求又必须立即缴纳的税款,国税部门在确保税库银联网系统扣款不成功且不再发送扣款请求的情况下,该笔税款的缴纳仍按税库银联网之前的流程办理,即:将纸质税票的全联次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开户银行缴税,同时税票的传递也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业务系统升级,确需暂停税库银联网业务时,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向国税部门、国库提出申请后,国税部门暂停发送税票信息,税款的缴纳仍按税库银联网之前的流程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银行账号需全面变更时,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和开户单位。账号变更期间,税款的缴纳仍按税库银联网之前的流程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订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