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30 鲁国税征〔199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8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认真做好这次原执业税务师考核注册登记工作,各地要对申请执业注册者进行严格把关,提交的有关材料要真实、齐全,并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局,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者,要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的认定考试。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考试试题的命题与阅卷工作由省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培训、考试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
三、对考试合格者,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复审合格者,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四、各地在核实资格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