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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烟草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烟草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3日 赣地税函〔2008〕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中国烟草公司江西分公司反映,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在计缴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时,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影响了企业纳税核算。为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4〕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统一为: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累计发生额+库存商品借方累计发生额)×40%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