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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调查审计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调查审计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10                                                                                  鲁国税发[2007]67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同家悦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全面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提向全省反避脱调奇审计调整工作质量,省局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调查审计调整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东省同家税务局反避税调查审计调整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反避税调查审计调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避税调查审计调整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坚持以市局为主体,县区局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税务局。具体实施由设设区的市级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专职反避税人员负责,实行项目负责制,并由县市区局兼职反避税人员共同办理。
第二章选案及案头审计
第四条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或比重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显著偏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
9.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的企业;
11.存在资本弱化迹象的企业;
12.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第五条选案的渠道
1.申报管理(通过汇缴申报等发现疑点);
2.日常检查(审计或纳税评估);
3.外部信息(外部反应、举报等);
4.总局布置或交办;
5.其他渠道。
第六条案头审计
在案头审计过程中,调查审计人员应搜集相关资料,重点对企业问卷、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产品成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主要产品固定成本、变动成本、保本额、历年财务及生产经营指标、职能及风险等内容进行分析、并填制相关表格(见附表),形成案头审计分析意见
第三章立案论证及报批
第七条为确保反避税立案工作的质量,各市应督促被调查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并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和《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并在上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见附表)之前进行集体审议和论证。
第八条省局每年定期召开全省反避税立案分析论证会,对各地上报的反避税调查对象逐户论证、集体审议,确定向总局上报的反避税调查户名单。
第九条各地接到省局下达的立案批复后,应按照罔家税务总局《关于反避税案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向省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见附件)。
第十条对不符合立案上报要求的案件,有关市局应认真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或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调查审计的实施
第十一条市局收到立案批复以后,应及时组织专职人员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
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主要分案头审计、现场审计、举证分析与核实、立案(结案)上报、调整方案的制定、谈判协商等几个阶段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审计:
1.制作现场审计工作计划;
2.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实地进行检查,或者调取纳税人的账册凭证及有关资料;
3.向被调查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十三条举证分析及核实阶段应重点进行以下工作:
1.对被调查企业举证的交易单证和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和分析;
2.对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与可比的独立交易进行价格、功能和风险的对比分析,确定其实质性差异,并对这些差异进行量化调整。
第十四条调整方案的制定主要包括确定调整方法、调整幅度和税收调整额、与企业磋商和制定调整方案等。
第十五条对重点避税嫌疑企业,市局应定期向省局报告调查审计进展情况。
第五章结案审议及报批
第十六条对企业全面调查、审计后,由市局项目组成员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确定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市局应在确定调整方案并与企业磋商达成初步调整意见之后15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撰写《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报送省局(见附件)。
第十八条省局对上报的结案审批案件可采取会议集中审议或专案审议等方式进行。
对审议中发现的问题,省局要求有关市局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分机和调查,对《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或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对上报结案审批案件避税事实认定清楚、可比性及功能风险分析全面、审计调查取证合法、税收调整合理的,省局应及时上报总局申批。
第十九条市局接到结案批复后,方可结案,并向被审计企业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第六章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跟踪管理的对象是指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不满3年(含3年)的企业。在跟踪管理期内,再次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起算3年(含3年)跟踪管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局应按照《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资料,参照调整年度转让定价的调整情况,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审核,尤其对跟踪管理年度的关联交易作价是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是杏进行内行调整、调整幅度及结果是否恰当等情况做出判断。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局根据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和现场审计阶段所学握的情况,对企业跟踪管理年度的转让定价是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判断后,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需税务机关再作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关联交易作价已达到原调整方案要求的;
2.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但已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自行作纳税调整的;
3.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经与可比数据信息比对、分析,关联交易作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人或所得额通知书》,要求企业按原调整方案或双方协商一致的研调整方案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未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同意进行税收调整的;
2.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同意进行税收调整的。
(三)对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未按原调整方案的重求进行纳税调整,无法与企业就调整方案协商一致,或者拒绝进行税收调整的,成重新立案再次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再次立案的调查程序应遵循《规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局应根据跟踪管理情况按户形成跟踪管理档案,撰写跟踪管理报告(见附件),于每年12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同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2.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3.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4.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5.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6..提供劳务费情况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8..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9.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
10.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
12.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13.问卷调查表
14.生产经营指标分析
15.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
16.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基本格式
17.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
18.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草本格式
19.跟踪管理报告格式
20.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21.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22.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