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09 鲁国税发[2007]55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2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
二、各地应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对涉及总分机构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考核,防止管理脱节或流于形式。
三、分支机构2006年度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要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按照时间要求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四、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补办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认定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汇缴机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五、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