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19 青国税函〔2008〕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所管辖区内我市境外上市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重点是2008年度派发股息情况,并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请于2008年12月26日将调查情况结果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事项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非居民企业股东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申请的,还应同时提供纳税人的正式委托书(原件)。
三、各单位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管理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衔接,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