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3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28号
)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符合
财税[2003]128号
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