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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8.12.29 辽地税财〔1998〕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业务。第二款: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修改为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1〕225号 规定,相关内容被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实现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