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业务。第二款: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修改为“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1〕225号
)规定,相关内容被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