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14 国税发〔1999〕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7月14日 国发〔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