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206号 2005-12-20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审查确认住房成交价格时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应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