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219号 2003-11-26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把《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03号
)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仅指吸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的企业。
二、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减免人员认定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按甬地税一〔2003〕26号、甬劳社就〔2003〕32号联合文件规定要求办理。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国有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附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企业下岗人员认定证明
3、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