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8-04 赣地税发〔2006〕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地落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越权减免和变通,确保现行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审核房屋的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准确掌握住房转让的实际所得额。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由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办理住房转让
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须报送个人身份证件、交易房产的原房产证、原契税完税证、交易合同、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加强配合,提高住房转让
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积极加强与当地房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联合办公,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制度,综合利用存量房的历史交易价格、毗邻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和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等信息做好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工作,提高个人转让住房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办税流程,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
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涉税申报、减免审批表格、审批程序应尽量合并简化,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