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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鲁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地税以及民政、教育、卫生等负责非营利组织登记的部门沟通联系和配合,及时收集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管理和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于每年的2月底(2010年3月底)和10月底向山东省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市级(含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和资料报送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审核非营利组织的申请申报资料,对按规定审核确认并公布的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国税局受理: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联系电话:85656277
  二O一O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