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到期失效】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济宁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6、采掘企业:采掘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