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2-31 鲁国税发[2006]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7号,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
办法
》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力度,使
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认真领会、准确把握《
办法
》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为稳步推进
个体工商户的建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个体税收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各地要结合《
办法
》的贯彻,针对日常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强化对
个体建帐户的税源控管力度。对申报税额低于双定户平均定额或长期偏低的
个体建帐户,无充分理由的,一律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或双定管理。
三、各地在贯彻《
办法
》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