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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5年第4号)文件精神,现对威海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公布其计税依据的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地税发〔2005〕67号)、《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地税函〔2010〕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特此公告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