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5年第4号
)文件精神,现对威海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公布其计税依据的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地税发〔2005〕67号)、《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启用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地税函〔2010〕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特此公告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