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19 青国税函〔2008〕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80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以下简称“18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了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
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各单位应抓紧税务内部的学习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期准确填报。
二、上述报表以“184号文”规定的表样为准,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网上下载填报,下载填报的报表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