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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09 青国税函〔2007〕61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审验证件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审验证件仅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
  二、审验操作流程
  (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随征管档案留存备查。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审验其提供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2套(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留存)复印件上均要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46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资料传递。
  (二)录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在受理并审验证件后,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的相应模块。
  (三)审验
  纳税人再次办理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一户式管理”模块,查询存储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出示的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审验无误后,原件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四)变更
  纳税人申请变更证件基础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信息更新,并将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通过审验发现信息错误的,发现部门或岗位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今后,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其他资料复印件的,原则上一次性报送,各部门共享,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复印件。其他资料的范围,市局业务处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提报,由征管处牵头,通过业务协调会的形式确定,并由市局在部署具体工作时予以明确。
  四、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做好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