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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1-15 赣国税发〔1997〕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赣国税公告[2016]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吉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地国税发[1996]263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计算复混肥所用免征增值税化肥的成本比重问题,据了解,仅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为主要原料(占全部复混成本70%以上),难以生产出复混化肥。

  为了支持化肥企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对企业购进批发零售环节免税的化肥用于复混肥生产,也允许并入免征增值税的化肥成本计算占全部复混肥成本的比重,据以执行复混肥征免税政策。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