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9-30)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泰安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2019年第一季度,机关事业单位暂使用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征收。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2019年第一季度,缴费人继续使用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征收,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经办机构大厅设置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宜。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业务咨询、意见建议和问题投诉,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确保税务机关2019年接收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要求和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2019年第一季度,机关事业单位暂使用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征收,原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缴费流程不变。
(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征管职责划转,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