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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06-19 济地税地字[2001]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 鲁财税〔2001〕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是按行政区划划分的,对新设立的镇,从设立的次月起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已撤销行政建制的原镇政府所在地,在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清理欠税,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