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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9 鲁国税发〔2003〕99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审批管理办法后,城乡信用社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仍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具体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鲁国税发[2002]119号)中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不再实行审核审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鲁国税发[2002]119号)中有关“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再执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的条件,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的评估和检查。

  三、对取消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税前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