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0 鲁国税所〔2000〕29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68号
)转发给你们。山东省邮政局向淄博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济南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