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4-03-10 鲁税三〔1994〕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转发给你们,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的政策及征管问题,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