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
鄂劳社函〔200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精神,我省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制定时已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