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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7]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