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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商务发〔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渝商务发〔202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茧丝绸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


重庆市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茧丝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茧丝绸行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商务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印发的《重庆市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优化产业区域布局、补助桑蚕基地建设、茧丝绸技术改造、创新研发、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重点方向,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符合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符合创新引领和传承发展,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动实现“质量效益型”增长。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自治县)茧丝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负责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培育打造一批重点蚕桑产业区县;优质蚕茧工程建设,促进蚕桑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发展;茧丝绸技术改造,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创新丝绸品牌建设,带动丝绸消费结构升级,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茧丝绸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优先以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项目注重有实绩评估、有资质评定、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等方面。

第七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支持培育重点蚕桑产业区,促进茧丝绸生产向优势区域和企业集中。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每年评选1-2个蚕桑重点区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资助,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可先拨付资助资金70%,达到绩效目标后再拨付30%,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县资助资金将全额追回。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获支持区县其他蚕桑农业项目。

申报区(县)区域内桑园面积3万亩以上、年产茧1万担以上。项目建设由区(县)蚕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域内建设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1个,新建或改造标准化桑园5000亩以上(含特色效益桑园1000亩以上),培育新型蚕桑生产经营主体(含共育户、专业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30个以上,省力化设施设备推广应用占资助资金的20%以上,蚕桑人才和技能培训1000人次以上。项目建成后的区域蚕茧产量、蚕农蚕桑综合收入增长15%以上。

第九条 支持优质高产蚕桑基地建设,对各区县开展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优质蚕茧工程建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补助,包括建设中的土地流转费、种子种苗费、设施和场地改造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生产资料费、宣传费,以及技术引进费、品种引进费、试验研究费、认定认证费等技术支撑费用的实际支出费用。三年内不予重复支持。

(一)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标准化桑园500亩以上、亩桑养蚕3张以上、优质蚕茧单产37公斤以上、基地种桑养蚕标准采用率达到100%的优质高产蚕桑示范基地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蚕桑生产多元化发展。对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果桑园达到100亩以上,或者开展桑、蚕、果、茧、蛹等蚕桑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年产值达到100万以上的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70%。其中,果桑园面积300亩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果桑园面积100亩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蚕桑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小蚕共育基地建设。对年共育小蚕2000张以上的新建小蚕共育公司的蚕室建设、共育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支出按7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30万元。

(四)新型蚕桑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对年小蚕共育300张(盒)以上的共育户,给予1万元/户补贴;对年小蚕共育500张(盒)以上的共育户,给予2万元/户补贴。对年养蚕100张(盒)以上的蚕桑专业户,给予3万元/户补贴。对桑园面积50亩以上、年养蚕150张(盒)以上、亩桑综合收入5000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5万元/户补贴。三年内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条 支持蚕种生产单位和茧丝绸企业加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智能化应用水平,促进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对开展蚕种生产、茧丝绸技术升级改造的设施设备购置费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70%,其中:蚕种生产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茧丝绸技术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丝绸品牌创新建设,重点以个性化、定制化、高品质为导向,培育国内知名、具备国际影响力的丝绸品牌。对提升丝绸产品附加值、培育品牌、开拓市场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认定认证、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茧丝绸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蚕桑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培育引进推广桑蚕新品种,蚕桑病虫害监测防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省力化机具,加强技术培训、标准制定等公共服务。对蚕桑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的种子种苗费、设施及场地改造费、设备购置费、技术引进费、品种引进费、生产资料费、试验研究费、软件费、信息费、咨询费、调研费、会务费、培训费、宣传费、劳务费相关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70%。市级公共项目最高可给予全额资助。其中:新桑蚕品种选育、引进和开展桑蚕病虫害监测防治,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力化机具推广应用、茧丝绸专业技术培训,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公共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最高不超过30万元;蚕种生产单位本市生产供应市内需求的新一代杂交种补助10元/张(盒),新一代杂交种以市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茧丝绸生产、加工及副产物利用、科研、服务的生产企业、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从事蚕桑生产经营的共育户、专业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后应达到绩效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按照支持方向、建设内容做好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着重围绕支持方向、实施重点、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绩效评价等方面,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区县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绩效自评及资金拨付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期效果,视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预拨比例最高不超过70%,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结算。

以上资助限额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资金总量等因素核定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财务审计,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委组织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作出调整的,需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并在区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开。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未按照要求和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建设的,将进行阶段性评估,并督促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对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申报、实施、验收、评估等环节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提取机关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等支出。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蚕桑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16〕140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中的相关条款不再执行。本细则实施前下达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