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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阅配合执行。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