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年金业务规范流程》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6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9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年金业务规范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企业年金业务规范流程
为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规范企业年金操作流程,加强我省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业务规范流程。
一、企业年金方案建立
符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集体协商程序按照《
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参照执行。
二、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和省属企业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属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企业年金方案(一式四份,见附件2);
(三)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和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四)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包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姓名、职务和协商过程,对重点倾斜对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分配的详细说明等。
(五)企业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见附件3);
(六)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七)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金方案相关材料后,重点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4)。
对企业年金方案有异议的,提出审查意见,出示《审查意见书》(见附件5),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企业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履行集体协商和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程序,再次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四、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选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后,企业可以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选择具备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或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并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选择具备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账户管理??中。
鼓励和提倡企业委托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确需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大型企业,应严格按照受托人的资质条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并在方案中做出规定。
企业在受托管理合同未签订之前,不得以企业或法人代表名义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五、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
(一)受托管理合同以及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全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在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人为我省境内其他各类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6);
2、××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及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后,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进行审查。
对拟由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企业经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是否符合操作程序;
2、理事会章程是否体现权利、义务、责任及相互间关系;
3、理事会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人员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简历是否完备等。
(四)对报送的合同文本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合同文本的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受托人,待受托人备齐合同文本材料后再履行备案程序。
六、企业年金计划的出具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7),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是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唯一法定依据。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年金办通过备案的顺序号。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本业务规范流程实施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了企业年金方案,但没有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的企业,要按照上述程序签订相关合同,并补办备案手续后,方可取得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四)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应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1—11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后,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12—19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的数据汇总。
七、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一)托管人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托管人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二)托管人按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开立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组建子账户。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按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开立,并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为“托管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托管人开立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委托书。
(三)投资管理人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一个投资人在一个托管人处只能开立一个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投资管理人申请开立风险管理准备金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
1、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
2、投资管理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和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变更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五)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计划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情况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企业年金的监管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直接受理在省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年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受理在本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每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由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将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运作情况、经营业绩等向社会披露,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管理运营是否规范、投资组合是否符合规定、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等情况。对违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劳动保障部建议取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
(四)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如未取得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不得自行进行企业年金资金提取和运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企业一经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