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重点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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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 |
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
省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3 |
认真做好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预测,加强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老龄办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老龄办 |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5 |
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老龄办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6 |
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老龄办、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7 |
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办、残联 |
2014年启动实施 |
8 |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是完善养老服务的重要措施。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销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办好省、市、县(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
省教育厅、省委老干局、省老龄办、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9 |
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各地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各市、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
省体育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10 |
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政府供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省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1 |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教育厅、体育局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2 |
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薪酬标准。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3 |
支持在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
省教育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4 |
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省公务员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 |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财政厅、民政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5 |
加强闽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台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6 |
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
省老龄办、民政厅 |
2014年初启动实施 |
17 |
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5年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老龄办、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18 |
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9 |
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民政厅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0 |
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对已建达标或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 |
省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1 |
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注资长效机制,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民政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2 |
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各地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
持续实施 |
24 |
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
省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
福建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 |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27 |
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品牌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打造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启动实施 |
28 |
发挥闽台“五缘”优势,依托具备条件的台商投资区,主动承接台湾养老服务业转移,引进台湾知名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机构,打造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区。 |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台办、民政厅 |
2014年启动实施 |
政策保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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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关优先提供养老用地。 |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0 |
有关给予税费优惠。 |
省地税局、国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1 |
有关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老龄办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2 |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 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
省民政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3 |
有关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和加大养老信贷投入。 |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持续推进,适时出台专项政策 |
34 |
有关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
福建保监局、省财政厅、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5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 |
省民政厅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6 |
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 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
省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7 |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 |
省物价局、民政厅 |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38 |
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 |
省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2014年第三季度建立 |
39 |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 |
省民政厅、统计局、工商局 |
2014年第一季度建立 |
40 |
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