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鄂科技发社〔2007〕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旨在积极探索创新医学科研的机制,集成优势资源,支持建设若干机制灵活、高效,集临床诊疗、科研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三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实力和良好设施条件的省内大型医院组建。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加强诊疗技术的创新和规范化研究。根据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方向,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重点诊疗病种方法学研究,前沿性新技术、多学科融合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针对社区、农村常见、多发病,开展先进、适宜防治技术的筛选推广研究;充分发挥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和推动社区、农村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网络的发展,促进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建设开放式研究服务平台。完善中心硬件建设,探索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临床合作与交流,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学术和诊疗水平。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培养和引进与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团队。同时,充分发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和条件优势,积极为地方培养相关的高层次人才。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言献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规划;制定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审查和批准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组织进行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运行中的定期考评,以及建成后的验收认证等。
第六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组建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决定中心的组建模式和人事任免;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提供中心建设运行所必需的条件保障等。对于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原则上,应成立主要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凡申请承担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一批省级以上的重点医学临床研究任务,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国内前列。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人才队伍,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基本具备医学临床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和病例数;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承担必要的匹配资金。
(五)拥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第八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立项基本程序是: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填报申请文件及《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组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组建对象。
第九条 确定为组建对象的依托单位需填报《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依托单位应成为中心的坚强后盾,从组织措施及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中心组建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团结、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同时,根据需要,中心可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重点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但不直接干预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主要是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数量由依托单位自行确定。同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在建设、运行期间,省科技厅、省卫生厅主要以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有关的医学临床研究任务;中心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承担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中心组织申报的国家项目,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心建设下拨的项目经费,应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等,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卫生厅提交阶段组建进展或运行总结报告。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