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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 国税函〔2007〕22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6]5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2007.02.15 国税函〔2007〕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