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规定,我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8年9月17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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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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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6年9月4日 |
粤国税办转字〔2006〕135号 |
2 |
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6月15日 |
粤国税函〔2007〕300号 |
3 |
201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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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6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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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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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年3月27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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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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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失效的条款 |
1 |
2005年7月22日 |
三(一)2.历史资料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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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9年7月27日 |
三、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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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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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5年7月22日 |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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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做好车辆税收各项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创造条件 |
二、认真做好车辆税收各项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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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5年7月22日 |
(一)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根据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健全有关各税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准确、完整采集基础性信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基础环节,《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是做好信息采集并传递给前后环节的重要基础信息,征收档案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与有关各税信息比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率。因此,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有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录入。 |
(一)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根据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健全有关各税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准确、完整采集基础性信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基础环节,《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是做好信息采集并传递给前后环节的重要基础信息,征收档案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与有关各税信息比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率。因此,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有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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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
(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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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
三、(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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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
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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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国家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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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 |
四、各级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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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6年9月29日 |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 |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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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
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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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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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8年12月29日 |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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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年7月27日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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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1月3日 |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票种和用量。 |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主要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及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票种和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