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6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9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按期纳税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准确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五)税款缴纳情况,包括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和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100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七条 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评分在95分以上,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B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四)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属于被汇总申报的;
(五)纳税人主动放弃的。
第八条 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B级。
第九条 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条 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年1月份启动。
第十二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分别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初步评定。
第十三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应以适当形式加强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协作,组织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对初步评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进行共同核定。
第十四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应协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开展评定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示A级纳税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研究确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渠道,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提供A级纳税人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
A级纳税人有非正常原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降为B级。
第十七条 A、B、C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八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交换信息,按照从低原则共同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等级个案调整程序,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在等级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应国税主管机关按照从低原则下调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更新A级纳税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评定结果公布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任何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实,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五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原则上不进行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各区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9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一)不计分指标
指标 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详细描述 |
默认等级 |
1100 |
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开业。 |
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 |
B |
1101 |
偷逃骗抗税。 |
评定所属期内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抗税的。 |
D |
1103 |
骗取优惠。 |
评定所属期内发现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
D |
1104 |
非正常户认定。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D |
1105 |
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 |
评定所属期内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的。 |
D |
1106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D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二)计分指标
指标分类 |
指标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详细描述 |
分值 |
计分标准 |
税务登记情况 |
2100 |
设立登记 |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5分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扣2分。 |
2101 |
变更登记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分(按次扣分的以扣完本类指标全部分值为止,下同)。 |
||
2102 |
登记证件使用1 |
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扣2分。 |
||
2103 |
登记证件使用2 |
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发生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之一的扣5分。 |
||
2104 |
报告银行账号 |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户行帐号的扣1分。 |
||
指标分类 |
指标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详细描述 |
分值 |
计分标准 |
税务登记情况 |
2105 |
办理税务认定 |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认定的情况。 |
5分 |
1.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税务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认定的,扣2分;2.纳税人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税务认定资格的,扣5分。 |
2106 |
停(复)业登记 |
纳税人依法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情况。 |
1.纳税人虚假停业的,扣5分;2.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提前回复生产经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3分。 |
||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
2200 |
报送财会制度 |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
5分 |
1.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扣2分; 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2分。 |
2201 |
账簿凭证管理1 |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扣5分。 |
||
2202 |
账簿凭证管理2 |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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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情况 |
2300 |
发票管理1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
20分 |
凡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未按照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 |
2301 |
发票管理2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发票。 |
凡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发票的,每次扣2分。 |
||
2302 |
税控装置安装使用 |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扣5分。 |
||
纳税申报情况 |
2400 |
按期纳税申报 |
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20分 |
按期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次数×100%+∑逾期申报次数×50%)÷应申报总次数×100%,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2401 |
按期申报准确度 |
按期申报应纳税额准确度。 |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按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总额×100%,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
指标分类 |
指标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详细描述 |
分值 |
计分标准 |
纳税申报情况 |
2402 |
报送涉税信息1 |
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20分 |
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的,每次扣1分。 |
2403 |
报送涉税信息2 |
按规定报送其他涉税信息。 |
1.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1分;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2分; 3.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扣1分; 4.其他依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涉税信息而未报送的每项扣1分。 |
||
税款缴纳情况 |
2500 |
按期缴纳应纳税款 |
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核准期限内缴纳的,视为按期缴纳的税款。 |
30分 |
应纳税款按期缴款率=∑按期缴款的税款÷应纳税总额×100%,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2501 |
陈欠清理 |
清理陈欠的情况。 |
陈欠清缴率=评定所属期内清缴的陈欠÷评定所属期期初欠税总额×100%,等于零的扣5分,不及2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5分。 |
||
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
2600 |
其他涉税违法违章1 |
其他涉税违法违章情况。 |
20分 |
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的,每次扣10分。 |
2601 |
其他涉税违法违章2 |
其他涉税违法违章情况。 |
纳税人具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每次扣2分。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三)计分后调整指标
指标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详细描述 |
调整前等级 |
调整后等级 |
3100 |
非正常户解除 |
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
A |
B |
3101 |
零负申报判定 |
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 |
A |
B |
3103 |
被汇总申报判定 |
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属于被汇总申报的。 |
A |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