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通知
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认定。
二、根据
通知
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所得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登记认定。
三、符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按照《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8〕200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相关材料。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