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6月5日 深国税发〔1995〕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拍卖行受财政部门及其它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已构成销售行为,根据省国税局
粤国税发〔1994〕34号
通知,经研究,对其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拍卖行应以不含
增值税的价格拍卖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并向买方收取。拍卖行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等,也应作为价外收入一并缴纳
增值税。
二、拍卖行拍卖物品给一般纳税人,如需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