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21 深国税发〔1996〕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
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通知》(深税联发[1995]68号)所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可继续享受一九九六年度民政福利企业
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税办理的审批程序为:企业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经国税征收分局审核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批准后,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凭市局批件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