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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8]269号           2008-06-16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全文废止


各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三、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五、建筑面积÷容积率。

各单位在征收实行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