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8]269号 2008-06-16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全文废止
各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
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三、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五、建筑面积÷容积率。
各单位在征收实行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