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7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1997年9与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7]4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的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柴油成品油出厂价格,但对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5、6月份供应的97万吨农用柴油,在7月份前仍按原计划内平价330元供应,企业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采取价差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由财政部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每吨定额1570元集中办理价差返还,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价差款后,应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并按照增值税17%的税率计算补交增值税,及按规定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