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关于明确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08]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7〕659号
)的规定,现就我区代征机构代
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机构代收代缴的
车船税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对代征机构代收代缴的
车船税实际收入进行审核,并按实际收入的5%提取手续费列入财政预算,支付给代征机构。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向代征机构支付手续费,但达不到5%标准的,应按5%标准补足手续费。超过5%标准的,从以后年度手续费中抵扣。
三、代征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
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支出,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对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四、为了调动代征机构代
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积极性,防止税源流失,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代
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拨付给代征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将定期对代
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拨付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