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1 深国税发[1999]第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稽查分局,各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5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来源于深圳市内的应纳税所得,按15%缴纳
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深圳市外的应纳税所得,除另有规定外,按33%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