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12-31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