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提请和税务机关提请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若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退税额及“免抵”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4年6 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 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 (2013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的公告
》 (2013年第20号
)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中第2—5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中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的内容、第3—5项业务流程同时废止。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 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业务的名称调整为“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