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申报办法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8号 2004-5-2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53号
),我局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见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4年6月)起,深圳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新申报办法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新申报办法的查阅及申报表格的索取问题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www.szgs.gov.cn)查阅新申报办法。申报所需表格可在我局各办税大厅领取,也可在2004年6月11日后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关于申报纸质资料问题
实行新申报办法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共须报送11样报表,其中由我局统一印制发放填报的有5 样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等4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有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2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规范标准报表自行填报。
三、关于申报数据的衔接和填报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6月申报期办理所属期2004年5月的
增值税申报后,向征收窗口索取《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期初数设置通知书》(如下简称“通知书”),纳税人按通知书要求设置和填写所属期2004年6月的新
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期初数据。有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和有异议数据的纳税人按通知书的要求在2004年6月30日前申请核实,以核实后的数据设置和填写新
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期初数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