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0年09月04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65号公布 实施)
(90)财农税字第65号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颁布时间:1990-09-06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