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切实做好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及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其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9月11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解读(2017年第2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清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和明确,我局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者文件条款,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本次文件清理工作,对内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规范完备的税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对外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意义重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8-11-26

深国税函〔2008〕396号

2

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1-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6-3-16

深国税函〔2006〕63号

4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的公告

2010-9-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5

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2012-10-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8-9

深国税发[2004]161

7

关于规范使用委托代征税收票证的通知

2007-8-2

深国税函〔2007〕213号

8

关于储蓄扣税取消委托代征方式的通知

2009-1-6

深国税函〔2009〕3号

9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2009-7-21

深国税告[2009]7号

10

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009-7-22

深国税发[2009]123

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5-5-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12

关于出口企业含义问题的批复

1998-4-30

深国税发[1998]165号

13

关于母子公司间协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中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2001-11-6

深国税函〔2001〕178号

14

转发深圳海关关于加强进口代征增值税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4-27

深国税发〔2001〕227号

1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7-11

深国税发〔2005〕123号

16

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

2006-9-14

深国税发〔2006〕155号

17

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2-10

深国税发[2010]23

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

2010-7-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7-5-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0-9-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五、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