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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9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1997年9与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7]4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5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 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 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