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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1年06月20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1〕37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