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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贸工源字〔2009〕41号)的规定执行。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