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13 深国税发〔1996〕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明电[1995]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
财税明电[1995]1号